第三十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开展涉企检查工作,不同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且可以一次性开展的,应当纳入各自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联合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