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企业信贷成本:(一)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不同企业客群特征,推广差异化服务定价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的优惠支持;(二)优化对企业的贷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无还本续贷等业务;(三)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四)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