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一)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不同企业客群特征,推广差异化服务定价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的优惠支持;

(二)优化对企业的贷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无还本续贷等业务;

(三)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

(四)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鼓励担保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