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自建或者并购研发机构,通过设立科技攻关项目、搭建产学研平台等方式支持企业购置先进实验设备,建立试验验证体系,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重大创新产品研发。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