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规定在场所用地、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