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出租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便于从内部开启;
(三)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等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四)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逃生器材;
(五)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居住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