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出租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出租房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出租房安全知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