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有效禁止出租人、承租人实施下列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为:(一)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分割房屋;(二)占用、堵塞、封闭出租房所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防火间距;(三)违反规定在出租房所在建筑的公共部位堆放可燃物;(四)违反规定在出租房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五)遮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