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出租人、承租人是出租房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出租房安全管理规定,订立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出租房安全防范和日常检查工作,及时消除或者报告安全隐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