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出租房安全的日常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履行出租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居)民开展出租房安全管理相关自治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出租房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