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居住功能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居住出租房不符合必要居住空间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