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将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三)不按照要求在基层智治系统中录入、更新出租房管理信息的;
(四)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出租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