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