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或者交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出租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