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的基层智治系统,设立出租房安全管理子系统,实现出租房和人口信息的集中采集和统一管理。

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开展日常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采集相关出租房消防、治安、租赁等安全管理信息,统一录入基层智治系统,并及时更新。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大数据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