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出租房相关安全隐患整改、处置信息录入基层智治系统。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安全隐患的,应当通过基层智治系统送交其他部门处置。

有关部门接到送交的安全隐患信息,应当依法处置,并通过基层智治系统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