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社区)出租房信息采集、登记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通过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等形式将出租房安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物业管理规约,引导、监督村(居)民、业主自觉遵守出租房安全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