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政府统筹监管、部门专业监管和镇(乡)、街道属地监管协同贯通的出租房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形成监督管理合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实现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整改、处置等各环节紧密衔接、统筹协调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及时化解出租房安全隐患,保障出租房安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