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房开展安全检查,对居住人数较多或者安全隐患较大的出租房实施重点检查,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出租房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消防安全、租赁安全、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业、领域监管职责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出租房安全隐患排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