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承租人转租出租房的,应当同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出租人相关义务。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履行与出租人相同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