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租赁和治安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的居住出租房,相关经营者应当登记出租房信息和出租人身份等安全管理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按日或者按小时结算住宿费用的,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范和所在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按照规定即时采集住宿人员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