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其中出租房属于商品房的,除未成年人外,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属于商品房外的其他出租房的,除未成年人外,人均租住房屋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另行规定用于出租的农村自建房人均最低居住面积或者每居室最多居住人数。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