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包括: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开展治安自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治安检查;

(三)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告知承租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申报居住登记;

(四)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包括:

(一)属于流动人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二)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三)不得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进行聚众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鼓励和支持出租人、承租人依法安装符合技术防范标准的住房门禁产品和系统。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