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指导、发放宣传手册和清单等方式,将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和规范告知出租人、承租人。

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前将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和规范告知承租人,定期了解出租房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