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指导、发放宣传手册和清单等方式,将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和规范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前将相关消防安全要求和规范告知承租人,定期了解出租房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