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出租房的承租人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三)确保出租房内设置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以及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四)定期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按照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处置预案,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