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同一生产经营出租房有两个以上出租人、承租人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实施统一管理。各出租人、承租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统一管理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管理服务。

出租人应当统筹协调承租人、统一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制止承租人、统一管理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