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配备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并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二)使用明火的,居住区域与使用明火区域应当进行有效分隔;
(三)按照规范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四)法律、法规和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出租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组织承租人定期开展安全疏散演练。
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是指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十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十个以上出租床位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