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出租房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或者出租房内违反规定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立即消除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