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出租房内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出租人应当为出租房安装具有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电线、电缆应当采用阻燃材料穿管保护,提供的电器产品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安全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出租房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