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陆港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怀化国际陆港总体发展规划。

陆港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怀化国际陆港总体发展规划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怀化国际陆港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怀化国际陆港总体发展规划和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分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本土元素和国际元素相互融合,突出国际商贸物流、会展、信息、金融和文化旅游等功能性。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