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市县联动发展、制度体制创新、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动各类要素和资源向怀化国际陆港集聚。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