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定义务,接受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