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畜禽养殖污染举报、投诉方式。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