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畜禽养殖污染举报、投诉方式。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