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内容纳入村(居)民公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预防畜禽养殖污染。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