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