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