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