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