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