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