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