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从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服务的第三方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指导散养户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