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五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二)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养殖废弃物;(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通道两旁堆放和露天发酵畜禽粪便;(四)通过沼气池直接排放超标气体污染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