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二条有效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已经委托从事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代为处理的,可以只建设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收集暂存设施。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污等进行收集、输送和处理,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