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