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在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时未将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纳入城市管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