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本条例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基础设施包括:开发项目区划红线内道路、景观绿化、雨污水管线、路灯、环卫、公共健身设施、雨水收集、非机动车停车棚、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桩、智能化监控、安防、消防等设施设备;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管道直饮水系统、地源热泵等设施设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开发项目内教育、卫生健康、养老服务、文化体育、邮政、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物业管理与服务等房屋建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