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三)未执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管理规定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