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售后服务机构未开展售后服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开发建设方案的;

(三)未执行商品住宅使用手册管理规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