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四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向买受人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施设备以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样板房保留时间自商品房集中交付买受人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样板房实施影像保全。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