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三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定金、预付款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产权归政府或者业主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进行销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