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预售资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查询渠道,为买受人提供预售房款入账、监管解除等查询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资质等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留存比例。
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商品房交付条件并且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方可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使用商业银行独立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