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商品房交付十五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付时间,并在交付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公示期限自交付之日起不得少于三十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商品房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核实。不符合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后交付。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