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地产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验收合格;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纳入城市管网,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三)雨水、污水管线分别纳入城镇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